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综合评价坚持正确方向,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坚定理想信。坚持科学指导,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五育并举。坚持客观公正,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严格规范评价程序,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条 凡具有天津工业大学正式学籍全日制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学生前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由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代表、班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校领导小组关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安排;建立健全本学院综合素质评价细则,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各班级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向全学院学生讲解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操作方法等相关事项,对各班级上报的材料、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校领导小组。
第六条 综合评价一般以班级为基本单位,在辅导员、班导师指导下进行。班级成立由班导师、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作为成员共5-7人(学生代表不少于2人)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级评价小组,负责执行学院领导小组关于学生综合评价工作的安排;组织开展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生上报的材料、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学院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生本人对自己一学年的实际表现作出书面总结并提供支撑材料,评价小组结合个人总结、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学生本人确认无异议后上报学院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院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对班级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复评,复评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公式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严肃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纪律,以高度责任感严谨细致做好工作,记录者要真实客观做好记录,学生要实事求是提供支撑材料,评价者要公平公正进行评分。
第三章 评价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旨在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涵盖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具体标准如下:
第十条 德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在理想信念、中国精神、道德法纪、学习态度、心理素养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作为评价依据。
德育分数计算方式为:
S1=德育成绩
具体评价方法按照《计算机学院本科生德育素质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执行。
第十一条 智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的知识掌握、学习能力、认知水平。以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技竞赛、科研成果等为主要评价依据。
(一)学业成绩
以学生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为准。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津工大[2021]87号)第四章“成绩记载”,任选课、社会实践成绩不记入平均学分绩。 。
(二)科技竞赛
以学生上一学年所获得的科技竞赛荣誉作为评价标准。(同一学年度内,同一比赛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照最高级别加分,不同竞赛可以累计加分,5分封顶。)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分 | 4分 | 3分 |
省部级 | 3分 | 2分 | 1分 |
校级 | 1分 | 0.5分 | — |
说明:1.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参与科技竞赛,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指导老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
2.竞赛认定参见<附件-竞赛加分参考表>。
(三)科技论文
以学生上一学年发表的科技论文作为评价标准,仅认定学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同一学年度内,仅认定一篇科技论文)
论文(核心期刊及以上) | 论文(其他正式期刊) |
1分 | 0.5分 |
注:期刊级别为学校图书馆认定的论文期刊级别。
(四)项目加分
学生负责申请获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师生合作等项目,以项目结题书为准给予奖励加分,同一学年度内,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照最高级别加分。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2分 | 1分 | 0.5分 |
说明:1.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参与项目,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
2.指导老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
(五)外语奖励加分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奖励2分;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奖励1分;
3、四六级均通过的,只加六级奖励分值。
4、以上一学年度四六级成绩为准,本科在读期间只可认定一次。
(六)智育成绩计算方式为:
S2=学业成绩*90%+奖励分(含(二)、(三)、(四)、(五),总分≤10分)
第十二条 体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意识、体育行为、体质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上一学年的体质测试成绩(80%)、课外体育活动成绩(20%)为评价依据。
(一)体质测试成绩
体质测试成绩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赋分,具体标准如下:
认定项目 | 赋分分值 | 认定标准 |
退伍大学生 | 85分 | 退役证 |
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心脏病、伤残等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 因突发疾病学年内不能参与正常测试及补测 | 70分 | 残疾证或三甲医院证明 |
无故不参加测试 | 0分 | / |
说明:1.学生如因临时身体原因,如感冒、崴脚等不能按时参与体育测试的视为请假,将按照补测后成绩正常录入。
(二)课外体育活动成绩
(1)体育类竞赛
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第1名 |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第2名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第3名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第4-6名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第7-8名 | 3分 | 2分 | 1分 | 0分 |
说明:1.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参与竞赛,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
2.此项加分可累加,但同一学年度内,同一主办方主办的同一竞赛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照最高级别加分,10分封顶。
(2)体育类活动
以学年内学生参与各级各类体育活动或参加校级体育类社团为奖励依据。
认定项目 | 分值 | 认定依据 |
参与各级各类体育活动 | 1分/次 | 由组织老师出具参与名单并签字 8分封顶。 |
参加校级体育类社团 | 2分 | 相关社团负责教师签字证明(其中证明材料需写清个人信息、参加社团名称、参加社团时间等相关信息)。最多认定一个社团。 |
S3=体质测试成绩*80%+课外体育活动成绩(≤20分)
第十三条 美育素质主要考察认识美、爱好美、发现美、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包括参加各级美育文化艺术实践活动(80%)、参加美育文化艺术类相关比赛等情况(20%)。
(1)美育文化艺术实践活动
加分项目 | 分值 | 认定标准 |
参加校内美育艺术类学生社团满一学年 | 学年内参加一个社团加10分,最多认定1个 | 提供相关社团负责教师签字证明(其中证明材料需写清个人信息、参加社团名称、参加社团时间等相关信息)。最多认定1个社团。 |
通识选修课修读学校公共艺术课程 | 学年内选修并通过一门公共艺术课程加10分,20分封顶 | 提供成绩合格证明 |
参加美育类演出活动、学院美育类比赛 | 省部级及以上30分 | 相关组织单位提供参演名单并签字 |
校级20分 | ||
院级10分 |
说明:1.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参与比赛,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
2.美育文化艺术实践活动各类加分项目可累加,80分封顶。
(2)美育文化艺术类比赛
以学年内参加美育文化艺术类相关竞赛为认定标准。以正式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不同竞赛可以累加,同一项竞赛取奖励分按最高级别加分。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20分 | 10分 | 5分 |
S4=美育文化艺术实践活动(≤80分)+美育文化艺术类比赛(≤20分)
第十五条 劳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包括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日常生活劳动、服务性劳动等情况。劳育素质评价成绩以学生个人日常劳动表现(60%)及参加课外劳动实践活动(40%)作为依据。
(1)个人日常劳动表现
个人日常劳动表现成绩以学年内日常劳动时长及宿舍卫生表现为依据。
项目 | 指标 | 类别 | 分值 |
纪实加分项 | 志愿时长h | h≥20 | 30分 |
10≤h<20 | 20分 | ||
h<10 | 10分 | ||
优秀宿舍 | 校级 | 20分/人 | |
院级 | 10分/人 | ||
日常生活劳动 | 宿舍卫生大扫除 等日常劳动 | 每月集中 开展一次 | 10分 |
纪实减分项 | 宿舍检查中 “脏乱差宿舍” | / | 每人每次扣5分 |
说明:1.个人日常劳动表现分值=纪实加分项分值(≤60分)-纪实减分项分值
2.未录入志愿时长中的志愿服务需提供证明材料,并附有组织单位盖章或负责老师签名,根据实际服务时间计入志愿时长。
(2)课外劳动实践活动
课外劳动实践内容包括岗位实践、日常生活劳动、集体劳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方面。申请各项需填写附《计算机学院劳育素质加分评定申请表》,并由负责相关项目的指导教师签字认定,方可加分,加分项目可累加,每项10分封顶,总加分≤40分。课外实践认定标准如下:
计算机学院劳育活动课外实践认定一览表 | ||||
类别 | 项目名称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备注 |
岗位实践 | 实践育人岗/勤工助学岗/军训教官 | 服务30小时学期/学期 | 10分 | 组织、承办活动的学院或部门依据相关材料认定 |
集体劳动实践 | 以班级为单位开展校园划区值日、图书馆整理等学工学农等集体活动 |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 10分 | 组织、承办活动的学院或部门依据相关材料认定 |
社会实践 | 团队社会实践 | 负责人 | 5分 | 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周,团委依据相关材料认定 |
成员 | ||||
个人社会实践 | 提交社会实践登记表、并撰写社会实践心得 | 5分 | ||
创新创业 | 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 | 获得国家级奖励 | 10分 | 组织、承办竞赛项目的学院或部门依据学生获奖证书等材料认定 |
获得省部级奖励 | ||||
获得校、院级奖励 | ||||
成立公司/团队入驻创客空间 (创业苗圃) | 法人 | 团委依据相关材料认定 | ||
创业合伙人 | ||||
团队负责人 | ||||
团队成员 | ||||
校级 | ||||
院级 |
S5=个人日常劳动表现(≤60分)+课外劳动实践活动加分(≤40分)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评价计分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及德、智、体、美、劳各项成绩均按百分计。其中德育素质占比12%、智育素质占比70%、体育素质占比6%、美育素质占比6%、劳育素质占比6%。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德育素质成绩×12%+智育素质成绩×70%+体育素质成绩×6%+美育素质成绩×6%+劳育素质成绩×6%。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下或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为“不合格”: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
(二)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综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的。
第四章 评议结果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入团入党等学生评价和考察、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若学生对评议过程、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辅导员和学院领导小组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评价认定材料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种奖励认定时间为上一学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出版期刊等为准,不提交认定材料者视为当次评价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同一学年度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计。
第二十二条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申请的各项计分,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指导老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或大类分流学生在原班级参加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由原学院出具并转至新就读学院备案留存。
第二十四条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学生参加综合评价,由其所在班级进行评价,若其无法提供当学年完整成绩等相关材料的,不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开始执行,适用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专业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