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有关规定及市教委最新通知,现就我校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资助年限和范围
(一)我校毕业的2023届本科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及2023届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天津市有农业的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三)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其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二、补偿金额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为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三、补偿管理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材料上报
2023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
(2)填写汇总表格:《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服务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名册》(一式一份)(附件3);
(3)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若无法提供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可使用录用文件等正式的公文材料作为证明,并由基层所在单位提交不能提供三方协议的说明,并签字盖章(一式两份);
(4)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应写清楚学生基本信息、服务起止时间、服务年限、单位地址、工作性质等相关信息(中央单位艰苦一线的应写清楚单位性质、是否从事一线工作)(一式一份);
(5)各班级《我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内容告知书》签字表(一式一份)(附件4);
(6)各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知晓汇总表》(一式一份)(附件5)。
往届已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但未满三年的毕业生:
(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在职在岗证明(一式一份)。
五、其他说明
(1)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在报送时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详实。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进行教育;材料不齐全的学生或未按时提交则不予报送;
(2)请注意所有纸质版表格不要有涂改,保证日期准确,信息完整,不要漏填、错填、简略填写。
(3)请各学院将材料报送至艺缘A304,截止时间6月16日中午12:00。
附件:1.天津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2.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天津工业大学大学2023年服务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名册
4.我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内容告知书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知晓汇总表
学生处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