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3号),切实做好2020届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代偿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2020届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已签订就业协议5年或5年以上;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5.经学校评议、推荐。
注:申请条件具体解释说明见附件1。
二、申请程序及提交材料
1.凡符合全部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表中“毕业院系审查意见”由所在学院填写意见并盖学院公章;“毕业学校审核意见”需加盖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和《贷款代偿申报名册》(附件3)一式一份;
2.《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协议书应复印清晰,并且其中须包含正式“服务期或录用期不少于五年<含五年>”等相关字样及注明就业单位名称、地址,如没有则另需提交包含该内容的补充协议或单位证明原件);
3.本人贷款合同复印件、还款计划复印件或还款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贷款代偿申报名册》《就业协议》《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还款计划或贷款经办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报送至学生处学生管理资助中心进行初步审查,无异议后报送天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2020届毕业生可在2020年11月20日前向学生处学生管理资助中心提交申请。请学院协助做好毕业生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联系人:刘京京,联系电话:83955139。
附件1: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doc
学生处
2020年6月1日